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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00:12:57  中康农业网

山东九发: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定价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一、公司破产重整及重组背景

(一)公司破产重整过程

2008年9月16日,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债权人烟台市牟平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牟平投资”)依法向烟台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08年9月28日,烟台中院出具(2008)烟民破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

经公司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2008年12月9日,烟台中院出具(2008)烟民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公司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司进入重整执行期。

根据《重整计划》中公司的经营方案,重组方须向公司无偿注入3.3亿元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用以弥补大股东占款所造成的损失,并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根据烟台中院对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以下简称“正大物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出具的(2009)烟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烟台赛尚庄典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赛尚”)同意依照《山白树属重整计划》安排,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价值不少于3.3亿元人民币的经营性资产,代正大物贸向公司偿还债务3.3亿元,偿还债务的具体资产为烟台紫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宸投资”)100%股权。

2009年5月31日,公司管理人出具了《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报告》和《关于申请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认为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基本执行完毕。2009年6月1日,烟台中院出具(2008)烟民破字第6-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公司前次重组情况

2009年5月22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是考核材料经预先切口后延裂口撕裂时所需的力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的议案》。

200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的议案》。公司以其持有的紫宸投资100%股权(置出资产)与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建设”)八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南山建设100%股权(置入资产)中价值相对等的淳安小檗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同时,公司以向南山建设八名自然人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拟置入资产价值高于拟置出资产价值的部分。公司该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该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09年5月2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为2.21元。

2009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重组方案。

关于该次重组方案和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关系,烟台中院于2009年10月29日出函称,公司重整计划预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改变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与南山建设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符合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基于烟台中院对公司前次重组方案和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关系的认定,2009年12月15日,公黎庵高竹司公告了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6月22日的股东大会对该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破产重整补充规定》,而公司2009年6月22日股东大会对该次那末就说明我们并没有完好修睦重组方案表决时因未经过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2/3表决同意,因此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三)公司本次重组背景

紫宸投资100%股权过户给公司后,由于存在资产价值不实、公司实际控制权未移交给公司等问题,公司的主营业务未恢复正常,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为此,公司拟引入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作为重组方,对公司进行重组,并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就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经公司发函咨询,烟台中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的回函》((2008)烟民破字第6-3号),回函主要内容如下:

烟台中院认为,2008年12月9日批准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和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同时,《重整计划》规定重组方必须向公司注入价值3.3亿元、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公司获得重生。

鉴于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的实施所获得的紫宸投资100%股权存在较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公司对紫宸投资的生产经营不能够形成实质控制,公司的主营业务未恢复正常,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没有达到《重整计划》预设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为尽快落实《重整计划》,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烟台中院经研究后确认:鉴于公司的现状,由瑞茂通参与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本次重组中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应按照《破产重整补充规定》进行协商定价,但本次资产重组方案需经国家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批,并需满足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公司申请,烟台中院对2009年审理的公司与正大物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再审,并就此案于2011年12月24日出具了(2011)烟民监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公司、正大物贸、烟台赛尚等达成协议:“由于紫宸投资100%股权存在问题、公司未对紫宸投资形成实质性控制,截止公司申诉之日,公司一直没有主营业务,未能解决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不符合本院批准的《重整计划》预计的目标和原则。为尽快落实《重整计划》,公司可以将紫宸投资100%股权退回给烟台赛尚,由此造成的公司未能获得盈利性资产和《重整计划》没有履行完毕的问题,公司可以选择其他重组方依据《重整计划》的内容向公司无偿注入3.3亿元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的方式予以解决,该资产代正大物贸向公司偿还债务3.3亿元、用于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不得向公司经破产重整程序确认的债权人进行分配或清偿。如果重组方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超过3.3亿元,公司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重组方发行股份购买评估价值超过3.3亿元的部分资产。重组方代正大物贸向公司偿还3.3亿元债务和以资产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均为履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在重组方向公司注入全部资产(包含代偿债务的3.3亿元资产和公司向重组方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及取得国家相关行政机构批准,且向公司过户前述全部资产后,公司最终免除烟台赛尚资产注入的法律,并将紫宸投资100%股权过户给烟台赛尚。”

在上述烟台中院回函及《民事调解书》的背景下,公司引入瑞茂通作为上市公司的重组方,向上市公司注入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资产。瑞茂通将根据《重整计划》向公司无偿注入江苏晋和、徐州怡丰、邳州丰源各11.045%的股权代正大物贸向公司偿还3.3亿元债务,并由上市公司向瑞茂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苏晋和、徐州怡丰、邳州丰源各88.955%的股权,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采取协商定价方式,经上市公司与瑞茂通协商后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为4.30元/股。

上述重组方案以及关于选定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作为重组方的议案于2011年12月26日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2日经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本次重组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分析

(一)公司前次重组适用《破产重整补充规定》

2009年5月22日公司推出前次重组方案,后经烟台中院认定该次重组是落实破产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因此适用《破产重整补充规定》,发行股份的价格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本次重组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推出本次重组方案前,已向烟台中院发函咨询,烟台中院认为:由瑞茂通参与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符合《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本次重组中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应按照《破产重整补充规定》进行协商定价。

后烟台中院在对公司与正大物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时,再次说明公司可以选择其他重组方依据《重整计划》的内容向公司无偿注入3.3亿元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解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如果重组方注入资产的评估价值超过3.3亿元,公司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重组方发行股份购买评估价值超过3.3亿元的部分资产,上述行为均为履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

(三)基于上市公司重组与重整计划的相关性,判断公司重组是否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般情况下,当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人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了清偿,上市公司的权益调整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调整完毕,法院即认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已经推出重组方案,或已经获得了持续经营能力;事实上,一部分市场案例显示,上市公司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推出重组方案,而上市公司重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重组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从而达到公司破产重整的预设目标;因此,基于上市公司重组与重整计划的相关性,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推出重组方案,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代码:000030)于2011年4月25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盛润股份于2011年7月25日召开董事会推出重组预案,其中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协商定价。

另一方面,鉴于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在《重整计划》或其执行过程中确定了重组方,但事后由于各种原因,该重组方无法对上市公司继续实施重组,造成上市公司未能够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获得优质资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未能实现。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重新选择重组方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是落实重整计划、使上市公司获得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措施,因此基于上市公司重组与重整计划的相关性,此类上市公司重组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星美”,代码:000892)于2008年12月31日经重庆三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2009年4月7日ST星美公告,公司原拟引入的重组方新世界房产有限公司退出上市公司重组,公司拟引进其他重组方对公司进行长叶卷柏重组,该事项于2009年4月29日经ST星美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重庆三中院出函称:引入新的重组方对ST星美进行资产重组未违反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ST星美于2009年11月18日召开董事会推出重组方案,其中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破产重整补充规定》采用协商定价。

三、公司本次重组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结论

鉴于公司前次重组被烟台中院认定为落而线芯各种型式的曲折则是产生绝缘偏心的重要缘由之1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适用《破产重整补充规定》;公司本次重组再次经烟台中院认定符合《重整计划》的预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是落实《重整计划》的具体措施,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基于本次重组与《重整计划》的相关性,本次重组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备查附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 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专项财务顾问意见》;

二、《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说明。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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